段拥军
首先申明,我读过不少曹林先生的时评,他对时政问题看法认识之深刻,观念之现代性,令人折服。但这篇《阐释的狂欢》,读后却让人大跌眼镜。笔者虽坚决反对高调讨论问题,但今天对于邓玉娇案,我还是想从立场出发,从生活环境出发,谈一谈曹林先生们与我们之间认识的差距何以这样大。
邓玉娇案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吗?
先看曹先生的文章:“邓玉娇杀人,原本是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引自曹林:《从邓玉娇到卢武铉:阐释的狂欢》,见中国选举网 2009-6-2 ,以下引文同上),我以为这个定性本身就有问题。邓玉娇案是一个杀人案吗?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杀人案吗?回答是否定的。它是一个正当防卫伤人致死案(我这里的说法同曹文一样,是根据有限的信息对案件作出的个人判断,严格定性容有关部门详细调查后做出),
“可在诸种阐释的发酵中,它渐渐失去了本来面貌”,邓玉娇案变成了黑社会内讧案了?变成强奸案了?还是变成了侵犯公民住宅案?所有的议论都没有改变案件本来的性质,也没有使评论的阅读者失去对案件本来面貌的认识。
当然,“有人将其阐释为淫官欺压民女、民女愤而反抗的古典标本,有人将其阐释为基层官员无法无天地欺压良民的典型标本,有人将其阐释为基层政权官官相护陷害一个平民的标本。”曹文这几句他不认同的评论,在我看来,恰恰是该案件性质的最好注解。一个普通家庭出身长得有些靓丽的女孩,没有用自己的尊严去换取轻松而有地位的工作,在自己所在的工厂因金融危机失去工作后,回到家乡,因有朋友而到本镇娱乐企业工作。决心卖力买艺不卖身,以求自食其力。这样的女青年,在今天这样的世俗风气与道德环境下是令人尊重的。我们既然没有如沿海那样艰苦的工作岗位向她们提供,垄断企业收入稳定的工作岗位也不可能分配给她们,而公务员职位更与她们无缘。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总应该相应党中央的号召,为她们提供一点基本的就业出路,即使不体面,也可以有一份维持生计的收入吧。
然而,我们个别地方的公权部门,没有认真做好这样的工作,总是令一些娱乐洗浴行业秩序混乱,恶势力当道,使不幸走入这些行业的女孩子欲哭无泪。如果邓玉娇们是在这些行业被地痞流氓欺负,出了今天这样的事,它确实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令人没有想到的是,邓玉娇竟然是在自己的家门口,被自己当地的官员强迫为娼:两个男人逼迫,女子誓死不从,推倒、摁倒、推坐,用成沓的钱扇脸、语言侮辱,弱女出刀自卫,不幸出了今天这样的事。这还用得着借题发挥吗?这些东西本身就是题中应有之意。
面对这样的案件,人们有理由质问,当地党政部门是怎样管理自己的娱乐行业和洗浴行业的,是怎样管理自己的干部道德与干部作风的!难道洗浴行业就是公开卖淫的行业?难道在洗浴场所就可以强迫稍微漂亮一点的女孩干她自己不想干的事情?一个负责在当地招商引资的主要官员,一个握有相当大经济实权的人,在当今这样一个民众就业十分困难的环境下,不思为百姓就业创业想法设法,而是丧失了一个干部的起码道德良知,成群结伙寻求感官刺激,欺负柔弱女子。面对这样的事,还不让“有人借此发泄对政府和公权力的不满”,还不让“有人借此表达对社会分裂和阶层对立的忧虑”。
一些人拿着国家的高额俸禄,在经济危机的条件下不思与民众共患难,却潇洒大方的花钱玩弄女性,一些人不愿沦落,宁可用自己的力气能力获得一点吃饭钱都难以做到,这还不是阶层对立,那是什么。是的,肇事者确实是“一个连股级都算不上的基层干部”,但就是这样一个小小的乡镇招商办副主任,业已有了这样的气派,这样的胆魄,更高级别的官员又会怎样!人们当然要将这个小小的官员同“官员这个符号”联系起来。
人们为什么要反复阐释这件案子
“铺天盖地的相关评论中充斥着这样的字眼:折射、暴露、凸显、彰显、体现、警示、隐含、蕴藏——这些带着浓厚阐释意味的语词,包含着一种判断倾向:不是尽可能地去尊重真相和事实,而是尽可能地在诸种抽象的阐释中远离真实”。人们质疑官风,质疑吏治,是因为类似的事情已经发生多起,此并不是第一桩。几个公务员洗花澡洗出人命,使一个年纪轻轻的女孩被淹死;最近典型的案例是发生在贵州的个别干部参与的嫖宿幼女的案件,再到今天,又出逼迫女青年卖淫的大案。只是这后一起性质相近的案子,作为弱势的一方起而反抗了,肇事者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因而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人们纷纷就这一不寻常的带有标志性的案件发表看法,正是担心有关部门把这一案件当成如曹文所言的“普通的刑事案件”处理,不能总结出应有的经验教训来。的确,以我国人口之多,社会之复杂,出现命案并不奇怪。在娱乐场所或者洗浴场所,因发生口角、发生纠纷、出现撕扯乃至斗殴,以至死人,也并不罕见。罕见的是,我们一个乡镇稍微有点权力的官员,其官阶连股级都算不上的人,竟然能够花大把大把的金钱嫖娼(文雅一点的词如当地公安局长所谓“异性洗浴”)。而且敢于结伙逼迫良家女子提供异性洗浴服务,达不到目的,坚决不肯,不惜运用强力、运用语言侮辱,用钱扇女青年的脸,将女青年摁倒(或用文雅一点的说法“推坐”),终于搞得出了人命。
这是一个丢人的凸显官风败坏的典型案件。如果当地有关部门迅速从此案件中看到问题的严重,马上将参与此事的官员绳之以法,或是实施严肃的组织处理,并以此告诫所有的官员,决不允许再干这样的事,哪个人再干就处理谁。这样一来,网上的评论和公众的感觉就可能是另外一种情况(确实,在互联网舆论此起彼伏的过度阐释下,当地政府对肇事者很快进行了处理,虽然并不及时)。
大家关注这一案件,是因为这一不 同寻常的案件,由于二者权力地位的不对等,按照一些地方的惯例或潜规则,很可能到不到公正处理。相信有一定生活阅历的人都明白:如果邓玉娇态度有点不坚决,体力再差一点,再不采取过度或者“非法的防卫措施”,而被两位官员欺负了、强暴了,被迫异性洗浴了。邓玉娇再想通过告状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由于没出人命,关注和认真对待这件事的人就决不会有今天这样多,事情得到公正处理的机会就会远远小于今天。
即使是出了人命,即使是出了官员欺侮弱女这样极不光彩的案件,一开始当地有关部门对问题的处理,都还出现许多令人费解的或令公众感到不妥当的地方:为什么在邓玉娇报案,警察马上投入调查的重大案件中,被欺负被凌辱而被迫自卫,在事发后主动报案的女青年一方,马上被拘留,而另一方肇事的官员却无事人式的离开了;就因为发现女青年包里有治疗忧郁的药物,就马上断定一个正常生活工作、坚决拒绝有辱人格的异性洗浴,有效反抗强暴并在出事后主动报警的人,为精神病患者,而将其强行送往精神病院,使得该女青年受到捆绑等强制措施的对待,这有利于搞清案情,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吗?
还有,为什么原先两位自愿帮助邓玉娇的律师,会见邓玉娇后,就因为痛哭失声、就因为异常愤慨,表达了与警方对待案件不一样的态度,便非要更换不可呢?有了这样的举动和事实,人们怎么不感到疑问和忧虑!虽然这是一个对当地政府乃至对社会都影响不好的丑闻,但是事情既然出了,我们就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虽然参与肇事的干部伤了一个、死了一个,女青年的过激反应确有不妥当的地方。但该案是一起官员道德败坏、作风恶劣,因侮辱女青年导致的有损干部和政府形象的恶性案件,这一性质却是不能怀疑的。公正处理好案件,给上级一个交待,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以此为戒搞好干部作风建设,既是对当地政府的挑战,也是有关部门应取的态度。
更换律师,凭空让人们多一份猜疑,难道不更换律师,采用其他的手段,就不能保证案件的公平处理,并达到有关部门希望达到的目的吗!只抓报案的不抓肇事的,一上来就将当事者一方捆绑进精神病院,这本来已经能够让人生出太多的疑问了,何以又出“律师们”,又出事件通报更换用语的臭主意。“摁倒”就摁倒,何必又“推坐”,明明就是提出性服务被拒绝,何来事情未遂就是“异性洗浴”,以后会不会再出现“异性同床服务”、“异性脱衣服务”呢?是“异性洗浴”不是嫖娼,杀人者是精神病,这又在为谁找台阶,为谁推脱责任呢?退一步,如果不更换这些词,不做这些有可能产生误解的阐释,就说是个别干部道德败坏,找异性洗澡未得逞,强逼女青年就范而出事,又会怎样呢?
不同的评论者,看问题的立场差距何以如此巨大
评论并不可怕,何况网上的评论多是普通的个人发出的。正是因为许多人对党对国家怀有一颗赤诚之心,希望公权部门做好自己该做的事,希望官员真正成为合格的官员,这样才会有哪些不辞辛苦、急急忙忙草就,不善修辞且可能有些幼稚的文字产生。绝大多数网民的评论其实都是义务的,拿不上一分钱。有关部门要想使自己的威信不受影响,自己的权威不受削弱,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杜绝邓玉娇案这样令各方大丢面子的事情发生。没有这样的荒唐案件发生,自然不会有网络的过度阐释。其次,要本着权力是人民给的,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好事关公平公正、社会稳定的每一件事,当然也包括做好已曝光在网络上,有关部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是受到千万民众注视、分析、评论、评价这样的大事。
我之所以要说到立场问题,是因为我也曾经做过不少年的小官,管着千把口子人。虽然天天和一些职工与外来农民工打交道,但我却根本不了解他们的真实生活、真正感受。因而即使是好心肠,也往往不能够站在他们的立场上说话和思考问题。今天我们的一些报刊编辑或时评作者,更不用说一些大学教授,特殊的交往环境、远远优于普通百姓的生活条件、加上丰厚的收入,使他们很少感觉生活的压力,很少感受公权力带来的不平与不公。讲出话来同我当年一样,不仅隔靴挠痒、不着边际,更是官话连篇、站着说话不腰疼。让真正了解实情的人,让活生生的当事人,异常气愤、异常不解。而他们自己却感到很委屈,好心说话,说得这样客观,却不被理解。对于这一点,他们同我与普通职工、民工的立场差别一样,纯粹是生活环境和所处的社会地位带来的,不是任何道德的思想的原因所致。
所以笔者在这里,建议学者们与时评家们,除非你研究极抽象的理论问题,要想讨论研究现实的经济政治问题,并得出真正客观合理的结论,就应该脱掉学者的帽子,放下绅士的架子,以一个普通人的身份,到基层去体验一下,微服私访一回,与群众搞几天“三同”。只要生活一个星期,相信你在许多社会问题的看法上就会得出与群众相近的结论来。这也是为什么,文革后刚刚解放出来的干部,一上台就能够非常自觉地站在群众的立场上说话,都能非常自觉地作出受多数老百姓欢迎的决策来的原因。
邓玉娇案是否属于过度阐释,还可以用这样一个例子来做类比:假设某部门几位普通官员的住宅被盗,公安机关始终未能破案,后来因为一次追堵小偷过程中偶然发现了小偷的遗弃物:十几张数额不菲的支票。而被盗官员却没有一个向公安机关报过丢失支票的事。由之,各界人士开始过度阐释,认为这是一起可能暴露官员财产来历不明的大案;纪检监察部门过度反应,开始介入被盗支票情况的调查;公安机关开始弃小偷盗窃案于不顾,反查起官员财产来路不明的案子。
如果说,这些舆论及其相关机构行为是过度阐释,笔者以为这不仅正确,而且非常应该。正是因为孙志刚被打致死这一在一般人看来普通的刑事案件,被各界人士上升到人权高度“过度阐释”,被各级领导“过度反应”而高度重视,新的符合时代潮流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才会诞生,民众的出行居住自由权才会前进一大步,人们对这一案件的认识判断才会真正的符合实际。
洗浴场所恶男强迫弱女的事情很平常,地痞恶霸欺负人,弱女不服起而反抗造成伤亡,也不是希奇的事情,这在任何国家任何地方都可能发生。个别官员到洗浴场所潇洒,也不是大不了的事。但花大钱搞异性洗浴未果,强迫女青年就范,结果竟出了人命,这却是罕见的事。换句话说,洗浴场所,男人要求,女人就范,这很平常;弱女被强暴,也很普通,不普通的是,弱女竟然拒绝金钱诱惑,不做有损人格的事情,在两个男人威逼强迫之下,竟敢暴力反抗,且致使肇事的官员牺牲,这却是不寻常的,值得大加阐释的标志性事件。
正因为很多事情我们有关部门、个别地方,不能举一反三,不愿做深度阐释和理解,尤其不愿将事情的认识提高到相当的程度,这才使得一些人们不愿看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接二连三的发生。
说明:前两天写好的文章,事情的发展出乎笔者的预料,相关说法或许已经过时,权当马后炮吧。